(2017)豫162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付昆明与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昆明,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12号原告:付昆明,男,生于1953年12月28日,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地址:沈丘县槐点回族镇闸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亮,局长。原告付昆明诉被告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付昆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昆明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