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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付昆明与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昆明,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12号原告:付昆明,男,生于1953年12月28日,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地址:沈丘县槐点回族镇闸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亮,局长。原告付昆明诉被告周口市沈丘县电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付昆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昆明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