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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家俊申请执行张端君、邓宗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俊,张端君,邓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家俊,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0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端君,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邓宗奎,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6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家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端君、邓宗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端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8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家俊与被执行人张端君、邓宗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端君的银行存款5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谌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