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4执3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蔡祥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蔡祥怀,林晓琴,林起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3480-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78-582号。代表人:方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员工。被执行人:蔡祥怀,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林晓琴,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林起普,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林起普,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2********),汉族,职业不明,住泰顺县泗溪镇秀洋村秀洋底。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胡长青、周清滢、赖志辉、董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1338899.72元。本案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浙F×××××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