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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丕芳申请执行霍帆、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丕芳,霍帆,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黄丕芳,男,1973年7月1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霍帆,男,1972年1月1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姜川,男,1988年5月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黄丕芳申请执行霍帆、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帆、姜川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60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