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丕芳申请执行霍帆、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丕芳,霍帆,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黄丕芳,男,1973年7月1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霍帆,男,1972年1月1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姜川,男,1988年5月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黄丕芳申请执行霍帆、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帆、姜川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60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