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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辉英、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英,黄建华,廖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英,女,汉族,1987年1月5日生,住赣州南康区。被执行人黄建华,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廖上龙,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上龙所有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22.23栋地下车位59号(产权证号:S0××1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