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秋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0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秋玲,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2016年9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秋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林秋玲在其租住的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风街上排垌路宝泰宾馆601室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谢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9月27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风街上排垌路宝泰宾馆601室抓获被告人林秋玲及吸毒人员谢某1,从谢某1身上及现场分别缴获疑似麻果、冰毒各1小包(含包装重量0.9克、0.8克)。以上事实,被告人林秋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租房合同、通话清单、扣押清单、证人黄某、谢某1、谢某2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林秋玲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秋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林秋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秋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秋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二、缴获的疑似麻果1小包、疑似冰毒1小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冼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瑞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