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策、赵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策,赵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冯策,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赵建福,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冯策与赵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策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冯策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