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书祥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奥奇帮得车业有限公司、李文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祥,鹤壁市奥奇帮得车业有限公司,李文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祥,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鹤壁市奥奇帮得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被执行人李文岭,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申请执行人张书祥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奥奇帮得车业有限公司、李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鹤壁市奥奇帮得车业有限公司、李文岭生效后偿还原告张书祥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9200元,共计5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书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4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