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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建军、乔先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军,乔先晓,李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军,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先晓,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利,女,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上诉人魏建军因与被上诉人乔先晓、李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建军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开发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乔先晓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