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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谭杰、李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杰,李芸,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公司,鄢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杰,男,1986年2月20日,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系贵州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系贵州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芸,女,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审被告: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兴义广场北侧(原兴义宾馆内)。法定代表人:鄢永怀,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鄢华,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上诉人谭杰因与被上诉人李芸及原审被告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鄢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谭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杰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上诉人谭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刘金洲审判员 陆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