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苏越与镇江新区丁岗去唱歌吧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镇江新区丁岗去唱歌吧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91民初671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区丁岗去唱歌吧娱乐城,住所地镇江新区五峰山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原告苏越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岗去唱歌吧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苏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苏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