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叶卫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叶卫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4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5号。负责人:陈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卫国,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叶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