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兴均与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均,姜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385号原告:廖兴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姜婷婷,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廖兴均与被告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姜婷婷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