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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金齐与仇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齐,仇育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57号原告:吴金齐,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仇育斌,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吴金齐诉被告仇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吴金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齐负担。审 判 长  韦翔龙人民陪审员  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殷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