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金齐与仇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齐,仇育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57号原告:吴金齐,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仇育斌,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吴金齐诉被告仇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吴金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齐负担。审 判 长 韦翔龙人民陪审员 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殷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