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继丽与被执行人陈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丽,陈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丽,女。被执行人:陈月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丽与被执行人陈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月玲于2017年4月19日自动履行了(2016)陕0824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