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佳凝与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凝,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59号原告:李佳凝,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522房。法定代表人:杨彦钦。被告: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法定代表人:史彩强。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3001房。法定代表人:姜伯伦。原告李佳凝诉被告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佳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佳凝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