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789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789号申请执行人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象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佳佳、石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秀山中路13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吴甪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加工费3562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354元,由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给付3697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标的3697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相关金融、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范志明书 记 员 沈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