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沐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沐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江沐昔,女,2012年7月25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宁国市宁阳东路。本院在执行江沐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江沐昔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支付执行款62500.00元,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