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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涛涛与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泽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涛涛,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泽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涛涛,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辉(系杜涛涛叔叔),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丽,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泽云,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暂住新疆。上诉人杜涛涛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泽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杜涛涛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涛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4185.4元,杜涛涛已交2092.70元,由杜涛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波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蕊速 录 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