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6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宁夏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