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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6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宁夏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