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庆光与傅群涛、傅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群涛,李庆光,傅西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群涛,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光,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傅西景,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傅群涛因与被上诉人李庆光、原审被告傅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傅群涛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