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与谢三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谢三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2民初154号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奇台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培升,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贤,女,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谢三录,男,住新疆奇台县。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三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谢三录的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