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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卞开勤与陈少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开勤,陈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10号申请人:卞开勤,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陈少健,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少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少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少健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4115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