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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12号原告: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老关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孙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鸿雁。原告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97元,由原告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广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