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国新、沈菊华与胡俊超、王洁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新,沈菊华,胡俊超,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新,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沈菊华,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胡俊超,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洁,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胡国新、沈菊华与胡俊超、王洁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国新、沈菊华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国新、沈菊华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4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