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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占军、郭大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占军,郭大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48号申请执行人程占军,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被执行人郭大雷,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深州市人。程占军申请郭大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占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