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彭先友申请执行陈忠祥、黎宗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先友,陈忠祥,黎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先友,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忠祥,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黎宗华,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彭先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垫付的资金441896.00元、诉讼费4104.00元及保全费28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忠祥在山河建设集团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彭先友已领取。剩余的248823.00元,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达成分期,现申请执行人彭先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