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合计9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