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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合计9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