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彭建忠周家兰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忠,周家兰,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朝晖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834号原告彭建忠,男,汉族,1948年4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周家兰,女,汉族,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0号3-3,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302243523。委托代理人廖丹(特别授权),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上(特别授权),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06861C。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60199。法定代表人张勒昌,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郭朝晖,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忠、周家兰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朝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忠、周家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忠、周家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忠、周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彭建忠、周家兰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