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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与邓永东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邓永东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241号原告: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45862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628号。法定代表人:蔡生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永东,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飞、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永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永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撤回对邓永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名扬模架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郭宸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