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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先正与刘彦良、刘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正,刘彦良,刘建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48号申请人:王先正,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刘彦良,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刘建川,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先正诉被申请人刘彦良、刘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先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彦良、刘建川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先正的��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彦良、刘建川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明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