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先正与刘彦良、刘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正,刘彦良,刘建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48号申请人:王先正,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刘彦良,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刘建川,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先正诉被申请人刘彦良、刘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先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彦良、刘建川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先正的��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彦良、刘建川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明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