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宜昌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703号原告: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84566381。法定代表人:杨德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秋林,男,该公司总经理,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宜昌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6号(文化广场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1934J。法定代表:何泽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顶之立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梦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