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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传真与山东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真,山东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1818号原告:朱传真,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才,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昌乐县。原告朱传真与被告山东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传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传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146413.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施工费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滕州(义乌)真爱商城弱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对整个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不包括任何设备及辅材工具的供应,约定的合同金额为646085.6元。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变更部分工程量,双方签订了《施工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施工费。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146413.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凯研公司庭后答辩称,双方应按照施工协议及现场施工情况据实结算,对于朱传真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1日,朱传真(乙方)与凯研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滕州(义乌)真爱商城弱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滕州市平行路及荆河西路交汇处。二、工程内容为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供应的设备材料,由乙方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包括综合布线、安保系统、背景音乐、电子信息、有线电视、电梯五方对讲、综合管路、楼宇自控系统、物业管理网。三、承包方式为乙方采用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配置方案,包安装、配合调试、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验收通过的方式承接本工程(注:不包任何设备及辅材工具的供应)。四、施工工期为暂定六个月,安装过程中由于甲方设备及辅材供应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期延误的,经甲、乙双方协调后工期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竣工日期。五、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工地现场有关问题,保证现场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甲方应及时提供设备和材料。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因施工问题未通过验收乙方无条件进行整改并达到最终验收。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六、合同预算总金额为646085.6元。七、1、结算方式为工人进场预付5%,剩余工程量按照月进度付款,每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上个月施工量的80%,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合同违约时,20%扣付;2、增减项:施工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装增减项提交工程量申请书,甲方收到后3日内交予乙方增减项工程量审定书双方确认施工量后,签订补充协议;若乙方在收到工程量审定书24小时内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工程量确认;3、工程量确认:每月5号之前乙方向甲方申报上个月工程量(根据施工量清单),甲方收到后24小时内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交予乙方工程量审定书,双方确认施工量后,此工程量作为甲方的支付凭证;若乙方在收到工程量审定书24小时内不提出疑异,则视为工程量确认。2015年6月1日,朱传真(乙方)与凯研公司(甲方)签订《施工补充合同》一份,约定:根据真爱商城朱传真人工费施工合同,对于现场变更的工程量给予签署人工费补充合同(后附工程签证单一、工程签证单二),现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的工程量大约增加86926元予以确认,具体工程量变更数量部分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并将原工程协议付款内容第7项第1条修改为:“工人进场7日内预付5%,剩余工程量按照月进度付款,每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上个月施工量的85%,剩余15%在甲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付清”。同时补充:1、除皮光缆增加工程量需业主审计结论为准进行结算外,其余金额以此合同约定执行。2、附件为工程量签证单和工程签证单二,已确认金额为30835元。合同签订后,朱传真进行了相应施工,凯研公司向其支付了592180元的劳务费。诉讼中,朱传真提交工程签证单三份以证实补充合同对应的增加的劳务费为92508元;并主张其于2016年7月11日已完成所有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未进行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预算总金额646085.6元,加上补充合同及工程签证单确认的数额为92508元,扣除凯研公司已经支付的592180元,凯研公司欠付朱传真劳务费146413.6元。凯研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并非一次性包死价,该工程为据实结算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工程单价据实结算,现尚未出具工程量审定书,劳务费亦未进行结算。本院认为,朱传真与凯研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及《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合同预算总金额为646085.6元”,《施工补充合同》中约定“具体工程量变更数量部分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并将原工程协议付款内容第7项第1条修改为:……剩余15%在甲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付清”,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计算,朱传真主张凯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价格及双方尚未审定的增加项价格向其支付劳务费146413.6元,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双方对朱传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尚存争议,亦尚未审定,故对于朱传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传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8元,由原告朱传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