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寿能、赖俊等与梁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能,赖俊,梁爱孟,莫彬光,梁一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620号原告李寿能,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赖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梁爱孟,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莫彬光,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钧,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一健,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李寿能、赖俊、梁爱孟、莫彬光与被告梁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寿能、赖俊、梁爱孟、莫彬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寿能、赖俊、梁爱孟、莫彬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植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