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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岩与赵文天、长春一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岩,赵文天,长春一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32号原告:王文岩,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周邦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天,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长春一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副9号金城建设小区1栋1门702室。法定代表人:刘禹辰,总经理。被告: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岩与被告赵文天、长春一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