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6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三合修理厂门口夜郎大道路边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交易已完成的被告人张涛当场抓获。当场收缴其贩卖的毒品一包,净重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涛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张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