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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邓连珍、李双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连珍,李双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连珍,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月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双全,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月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连珍、李双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连珍、李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2017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邓连珍承租本市鄂城区十字街四眼井附近一门面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5元起步、160元封顶,被告人邓连珍以向每桌参赌人员每小时抽头人民币120元至180元不等的方式获利,累计抽头盈利约3万元。被告人李双全得知邓连珍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后,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为邓连珍提供资金共计约人民币3.4万元,供邓连珍将上述资金提供给赌场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使用,并每日领取500元作为报酬。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3140元、麻将���3台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连珍、李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账单、账本;有证人汪某、王某、李某1、戴某、范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连珍、李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连珍、李双全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连珍、李双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李双全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双全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观恶性,可对被告人李双全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连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双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李 健审判员 : 姜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璟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