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李全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李全战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民初985号原告李小军,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阜村,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战,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李全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军的委托代理人王阜村、被告李全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5000元人民币;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0日,李全战欠张建敏、王红玉夫妇油款70000元整。2015年5月20日张建敏、王红玉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7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李全战。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0元,至今尚欠65000元未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被告李全战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有偿还欠款的意愿,但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只能慢慢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全战承认原告李小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小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建敏将对被告李全战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李小军,原告李小军向被告李全战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小军即对被告李全战享有债权。被告李全战尚欠65000元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李小军要求被告李全战给付原告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全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军6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李全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2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