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伟芳诉赵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芳,赵宝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698号 原告:王伟芳(身份证号码230921197308310124),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浩淼烟波小区。 被告:赵宝臣(身份证号码230921195108162017),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城西街六委3组。 原告王伟芳诉被告赵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伟芳与被告赵宝臣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王伟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芳撤回对被告赵宝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0元,减半收取170.50元,由原告王伟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先发 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 人民陪审员 王殿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春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