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群财与于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财,于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2021号原告张群财,男,出生于1977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于树章,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张群财诉被告于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群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树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还信用卡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到2017年元月5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于树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0月份,被告以还信用卡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分两次转账将款付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农历2017年1月5日(即阳历2017年2月1日)还清该款。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60000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7年2月1日按法律规定支持利息到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树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借原告张群财款60000元;二、被告于树章从2017年2月1日起以本金6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张群财支付利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于树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茜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