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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叶莉与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莉,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428号原告:叶莉,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吕红,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叶莉与被告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并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被告因给子女交学费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事后被告归还了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归还剩余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吕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吕红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叶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叶莉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用于女子缴学费,双方约定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肆倍计算,归还时间2个月。”其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借款3000元,尚剩余7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未超出年利率24%的限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叶莉借款本金7000元并以7000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红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叶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振阳人民陪审员  李雪丹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