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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喻永亮与爱尔法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永亮,爱尔法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13号原告:喻永亮,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洲,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爱尔法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田,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喻永亮诉被告爱尔法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喻永亮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永亮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喻永亮负担。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