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子勇与卢志安、黄宝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勇,卢志安,黄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陈子勇,男,1957年11月13日,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卢志安,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黄宝珠,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0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86,5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志安、黄宝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54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