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农某盗窃罪2017刑初72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2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农某在本区南村镇官堂村乐斗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盗走其放在桌上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50元)。后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农某与被害人王某约定以人民币1700元赎回手机。同年2月15日,被告人农某在本区南村镇七星岗公园公交车站与被害人王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缴获的赃物苹果牌手机一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拘役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麦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