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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董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董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何市镇。法定代表人:黄昭斌。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剑峰,男,1987年10月4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董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董剑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173元并偿付14317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8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852元,由董剑峰承担。因被执行人董剑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0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67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了已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荣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荣成市得润东区10号楼501房产,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该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19年4月14日到期),但该房产设有20万元抵押权,且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置,故本案暂不处置。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信息。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到位6867元,执行未到位人民币13915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恒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