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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谢某诉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谢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346号 原告:谢某,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雄,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谢某与被告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