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汤先发信用卡纠纷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汤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地址: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国,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85874219-5。被执行人:汤先发,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先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先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人民币218880.94元(其中本金174885.47元、利息34011.57元、滞纳金9983.9元),(包括案件诉讼费4128元、公告费600元,2016年9月18日以后的利息等款以人民币174885.47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3254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汤先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先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