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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广正与李纪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正,李纪文,赵金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86号原告:吕广正,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纪文,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金然,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吕广正与被告李纪文、第三人赵金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彦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