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广正与李纪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正,李纪文,赵金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86号原告:吕广正,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纪文,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金然,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吕广正与被告李纪文、第三人赵金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彦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