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章红与张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红,张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初4031号原告:章红,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四羽毛加油站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孝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章红与被告张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红、被告张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村村民。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承诺如不能偿还借款,用其名下住房折抵上述欠款。后在原告向被告催要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虽于2016年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借款至今未能给付,故提起诉讼。被告张孝伟辩称,原告所诉借贷关系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均属实,因被告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同村村民。2016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18万元。该款至今未能偿还原告,故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收取借款后,应当进行偿还,造成拖欠,被告应负给付之责,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孝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章红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张孝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