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艳霞与天津市琪晟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霞,天津市琪晟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603号原告张艳霞,女,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琪晟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兆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天津市琪晟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学 巍 来自